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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教育部下达。
第四条 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分为每生每年3000元、2000元和1000元三个档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是重点关注对象或一般关注对象,生活俭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1、保留入学资格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3、退学试读的;
4、评奖学年度受纪律处分的;
5、本人未提出申请的。
第七条 每年9月10日前,学校负责将国家助学金的名额下达各学院。分配给各学院的名额原则上按学生人数的比例确定,对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学院要成立由院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处组织评审,各学院要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进行初评,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初步名单,并将初评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送到学校。
第十四条 学校对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纪委、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学院报送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