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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第一条 为激励全校本专科(含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资助名额由教育部下达。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是重点关注对象或一般关注对象,生活俭朴。
第六条 每年9月20日前,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各学院。分配给各学院的名额原则上按学生人数的比例确定,对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学院要成立由院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学院要按照分配的名额,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送到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纪委、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学院报送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