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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与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职责及职责追究制度

2018-12-07 12:02:32 点击数:

新能源与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职责及职责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编制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能源与环境学院的全体教师和学生。

 

第二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条 加强对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在进入实验室之前,必须对实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清楚实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事故处置办法,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及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学院实行“准入证”制度,初次进入实验室的学生需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90分以上者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四条 加强对实验室开放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所有人员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实验设备操作规程,出现异常现象要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安全责任人报告。本科生、研究生自主设计进行的实验,实验方案必须经实验指导教师、研究生导师审查,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实验必须制定预案,必要时实验过程中教师必须现场指导。

 

第三章 安全问责制度

 

第五条 即将导致或已经酿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人员,学院将具体情况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以下形式进行处分:

 

1、警示处分:全院通报批评;

2、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等;

3、学生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4、移送司法机关;

5、其它处分形式。

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被追究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责任追究的级别应与之相称。被追究人的处分形式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故造成学院或个人资产损失以及人员伤亡的,直接责任人应按责任鉴定比例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教职工受处分期间,依据其受处分情况,不能晋升行政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或职员职级,年终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核减研究生招生指标或者暂停研究生招生资格。

学生受处分期间,依据其处分情况,可以停发其校内助学金等校内补助,取消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先进个人等一切评奖、评优资格,本科生取消本年度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对于毕业年级学生,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延迟学生毕业答辩时间。

第六条 实验室人员未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虽未造成实验室人员伤害、设备损坏,也要视情况给与相关人员处分:

1.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改造实验室的电路、水路、通风及消防设施,挪用、损坏消防器材。

2.实验室内严禁存放(与实验无关的)个人物品。

3.实验室内严禁豢养宠物。

4.实验室内严禁存放、使用电饭锅、热得快、管制刀具等与实验无关的其他危险品或电器。

5.严禁利用实验室资源、设备做与实验无关的事情(例如在实验室做饭、非实验室人员在实验室自习等)。

6.实验室内严禁举办一切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7.严禁带非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

  8.实验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使用或移动实验仪器设备必须经实验室管理员同意。

   9.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或动用明火,如需使用明火作业,应事先向实验室安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并转移好易燃、易爆物品后,方可点火作业。

        10.实验室内外、楼梯和走廊等场所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和堆放杂物等。

    11.实验室内严禁传播、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严禁从事经商活动。

    12.严禁进行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13.实验室无人或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关窗锁门。

14.实验结束后,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要求和督促学生关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特殊仪器设备除外),切断电源、气源和水源,清理和归还各种试剂及化学药品,打扫实验室卫生。

15.参加实验的学生离开实验室后,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对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电源、气源和水源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关窗锁门。

16.不得违反或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

17.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接到相关报告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

18.根据学校、学院的要求,及时组织、督促、协助对实验室的危险源进行辨认识别和评价控制。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首次发现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多次违反以上规定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受到警告处分的学生,取消其6个月内评奖、评优资格,研究生停发6个月校内助学金,本科生取消本年度助学金评选资格;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取消其8个月内评奖、评优资格,研究生停发8个月校内助学金,本科生取消本年度助学金评选资格。同时,按照综合测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教师,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若屡次违反以上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取消该教师及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晋级资格,年底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致使实验室发生人员伤害、设备损坏事故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分:

1.由于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

2.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上级领导,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3.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取消其8个月内评奖、评优资格,研究生停发8个月校内助学金,本科生取消本年度助学金评选资格;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取消其10个月内评奖、评优资格,研究生停发10个月校内助学金,本科生取消本年度助学金评选资格。同时,按照综合测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对于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教师,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晋级资格,年底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并核减其研究生招生指标。

        第八条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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