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吉林大学新能源与环境学院
学院新闻
全院师生:
为加强学院印章管理,规范印章的使用和保管,保证学院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印章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印信的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新能源与环境学院印信管理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能源与环境学院
2020年9月27日
新能源与环境学院印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印信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印信的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院印信包括:学院党委公章、学院公章、部分学院领导手签章、以学院名义开具的证明等。
第三条 学院党政印章是按照国家规定,由学校正式批准、公安机关监管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与印制,违反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党委办公室和学院行政综合办公室分别是学院党委公章和学院公章、印信的主管科室,负责印章的管理、院级证明文件的开具等。部分学院领导手签章由指定人员管理。
第五条 院级印信必须在学院办公室或手签章保管人员的工作场所存放和使用。办公室指定专门人员为印信管理员。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印信。
第六条 印信如有遗失,保管人或使用人应立即向学院报告,由学院办公室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学院党委公章的使用范围:
(一)需要以党委的名义向上级单位呈报的材料。
(二)需要以党委的名义下发的院内文件。
(三)需要以党委的名义向其它单位发送的(院内教师和学生)证明、政审、说明等材料或向其它单位调取有关材料的函。
(四)上级部门规定,需盖党委公章的材料。
(五)学院党委公章的使用,由学院党委书记或者副书记审批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八条 学院行政公章的使用范围:
(一)需要以学院的名义向上级单位呈报的材料。
(二)需要以学院的名义下发的院内文件。
(三)需要以学院的名义向其它单位发送的(院内教师和学生)证明、说明等材料或向其它单位调取有关材料的函。
(四)学院决定、需以学院名义签署的文件或材料。
(五)用于学院管理的教学、科研、外事、财务等行政工作。
(六)上级部门规定,需盖学院行政公章的材料。
第九条 学院公章使用要求
(一)一切用印均需履行审批程序。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用章时,须持由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的材料到管印员处盖章。若用印材料不需领导签字,则请申请人当管印员面与学院分管领导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章。
(二)如果是有关学生日常管理的部分用章材料,如离校通知单、在读证明、补办证件类证明等,则请学工办主任、研究生办主任在学生申请材料上签字或电话证明即可盖章。
(三)管印员要坚持原则,对没按审批流程执行的用印要求有权拒绝并向上级汇报,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时,党委书记、行政副院长同意。
(四)使用印章必须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印文件名称、印数、用印部门、批准人、经办人,管印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
(五)学院的正式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或公函等,要在落款处和骑缝线上分别盖章。凡在落款处盖章要上不压正文,下压落款与日期;若没有落款,则只要下压日期即可。
(六)盖章必须由管印员本人亲自盖章,不得让他人代为盖章,盖章时要力求用力均匀,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管印员原则上不能在空白证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并作好记录。
(七)学院的所有印章均不得用作经济担保或其他任何有法律责任的担保,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或法律纠纷者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院领导手签章需由院领导本人授权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印信管理员要核实印信内容、清点数量、规范用印、
注明各类证明的用途、做好登记。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