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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与环境学院学位授予学术复核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6-06-18 10:18:58 作者:   来源:    阅读:

为保障学院学位论文质量,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相关文件要求,现制定学院学位授予学术复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情况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了学术复核,经学院审核,决定予以受理。

第二条 学术复核专家组成

复核申请人所在学院组织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深厚学术造诣的专家进行复核,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名。复核专家原则上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参加复核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原参加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的专家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复核专家。复核专家独立对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并附复核申请人相关申请材料,复核专家评估论文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过半数复核专家的意见为复核意见。

第三条 复核决定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对学术复核工作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结合专家复核意见,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学术复核决定:

(一)对作出主体适当、内容认定合理、符合规定程序的学术评价结论,应当驳回复核申请,维持原学术评价结论;

(二)对作出主体不适当、内容认定不合理、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学术评价结论,撤销原学术评价结论。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导师回避),以过半数全体组成人员的意见为复核决定应当向复核申请人送达学术复核决定书。

学术复核决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学号、所在院系、学科或者专业、其他基本情况;

(二)复核申请的事项、请求和理由;

(三)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复核结论;

(四)作出复核结论的日期。

第四条 结果处理

学术复核决定撤销原学术评价结论的,学校重新组织开展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工作。重新送审结果按照《吉林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学术复核决定维持原学术评价结论的,本次复核终止。

第五条 评阅意见记分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评阅意见有一份“C”记2分,有一份“D”记6分,不同学生类别分别记分。记分持续累加。

学术复核决定撤销原专家评阅学术评价结论的,原评阅意见中的“C”或者“D”不对指导教师记分。

若重新开展专家评阅,评阅意见中仍有“C”或“D”,则重新评阅意见中的“C”或者“D”对指导教师双倍记分。

记分周期为5年,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自下一个记分周期重新开始记分。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记分每达到12分,自下一年度暂停其博士研究生招生一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记分每达到12分,自下一年度暂停其硕士研究生招生一年。

第六条 其他

学术复核评阅费用由指导教师的研究生业务费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经费支出。本办法由新能源与环境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能源与环境学院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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