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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工作
为了更好的保障实验室教学、科研活动的安全、顺利、有序进行,现制定《环境与资源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 实验室四防(防火、防水、防盗、防事故)安全及卫生管理
(一)学生进行实验前,必须由指导教师详细讲解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不得穿短衣、短裤、短裙及凉鞋、拖鞋等大面积暴露肢体的衣服和鞋子进入实验室做实验;
(二)各系、重点实验室均应由一名主任或副主任(下称主管主任)负责所辖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及实验室的统筹使用;
(三)各具体实验室应由实验员或指导教师(下称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所辖实验室的安全及卫生工作,当一个实验室有多名负责人时,各负责人之间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进一步细化各负责人所负责的具体时段及时间,要求24小时所负责的时段及责任不得有缺失;
(四)实验室钥匙由实验室负责人保管,配制实验室钥匙要提前向主管主任书面申请,并由主管主任同意后报院、系办公室备案,不得私自配制钥匙或给他人使用,除学院应急钥匙外,每个具体实验室最多不能配置超过3把钥匙;
(五)各实验室要求保持室内整洁,实验室锁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关好电源、水源、煤气开关及门窗,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六)不准使用实验室的煤气、电器设备进行取暖、烧水、做饭等一切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七)严禁在实验室打闹、吸烟、会餐、会客、住宿或进行文化娱乐活动,禁止酒后进入实验室,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实验室;
(八)仪器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加热设备使用时放在不燃或隔燃的操作台上,并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九)未经学院许可不得擅自改动实验室的安全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接拉水、电、气、网络等设备;
(十)实验室物品使用后应清理干净放归原处,不得乱拿乱放,各种标识标签发生污染、脱离时,应及时更新;
(十一)严禁将各种腐蚀性、有毒、有害的实验残渣废液及高温废水废液等倒入下水道内,应倒入指定的废液桶内并统一送到楼外指定回收地点;生物样品及试剂严禁随意丢弃,必须经过灭菌后再处理;用完的各种试剂瓶及废弃物需认真保管,统一回收,不得随意摆放或抛弃在过道及公共场所;
(十二)取用各种腐蚀性、有毒、有害药品时,实验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对具有刺激性、挥发性、毒性的实验操作应在通风橱中完成,避免产生环境污染事件;对放射性实验应穿防辐射服等安全防护用具;
(十三)如果需要仪器设备昼夜长时间运行,必须经过实验室负责人(谁批准谁负责)允许,并粘贴醒目标签提示他人;对具有安全隐患的实验必须有人看管;
(十四)实验室不准储存、搁置与本室无关的物品;
(十五)实验室水、电、气、通风装置、门窗、仪器设备等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修;
(十六)实验室安全制度要求张贴上墙,并有专人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实验室要有学生守则(吉林大学学生实验守则附后);
(十七)学院有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实验室暂时不开放。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及耗材管理
(一)实验室仪器设备指购置单价在500元及500元以上者;耗材包括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药品、试剂等,以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工具、玻璃器皿、一般用具等;
(二)实验室负责人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对所负责的仪器设备要参加验收,及时建账、建卡、借出、调入、保修、维修及报废等,要做到手续完备,运转正常,账物相符;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前,必须首先阅读使用说明书,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使用前后须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四)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改装、拆卸、挪用、外借,如需上述操作,必须报学院同意并备案;
(五)各实验室自行建立危险品、耗材使用账,并负责危险品、耗材的日常管理,对危险品、耗材的计划、购置、保管、领用、回收等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登记,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账单记载及时、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物相符;
(六)各实验室的危险品(有毒、有害药品试剂、实验样品及生物样品等)除了要做到指定专人负责外,必须严格按照性质分类、贴签、上锁管理,不准混存混放;
(七)实验室耗材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外借,并做好相关登记。
三、 实验室开放管理
(一)各实验室按教学需要对全院师生开放。
(二)实验室开放时,由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使用人员(研究人员、教师、学生及临时人员等)签订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各时段各自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三)实验室负责人或学生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前做好相关安全培训及仪器、设备使用培训等工作,并做好培训记录;
(四)进入实验室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内与自己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室内物品;
(五)实验人员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与实验负责人做好交接工作,实验负责人应对仪器设备、室内物品等进行检查。
四、 实验室使用人员培训
(一)安全培训的内容
(1)本楼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疏散通道和消防应急预案;
(2)防火安全知识、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火灾报警方法;紧急情况下的逃生方法;
(3)结合实验室的专业性质培训安全操作和防护,危险实验的操作规程等;
(4)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说明,常见故障排除及室内物品情况等;
(5)安全用电常识;
(6)每天认真、据实填写《实验室安全防火记录》;
(7)本院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规章制度。
(二)安全培训的方式及效果
(1)学院每学期对新进教职工、实验员及研究生进行集中安全防火培训;
(2)实验人员在进入实验室前,实验室负责人或学生指导教师负责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3)实验人员经过培训后,应熟悉本院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掌握相关的实验室安全防火知识,熟悉所在实验室的物品情况及所使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等,培训不合格者暂时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培训合格后,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五、 实验室责任人确认及事故责任认定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负责人由相应实验员及教师担任,其具体负责时间及时段由实验室负责人与使用实验室人员(学生及指导教师)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进行进一步细化,并报学院备案;相关责任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需要建卡张贴在实验室门外;
(二)学院实验室安全由学院院长负全责,具体工作由分管副院长对学院实验室安全进行监管。实施分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学院与各系、所、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负责人与学生及指导教师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
(三)本科生论文指导老师或研究生导师出差、出国必须委托其他教师管理学生和实验室安全,并预先写好委托书交给主管系主任(实验室主任)和院办公室各一份;
(四)责任事故的认定
(1)责任事故:由于实验人员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未经允许擅自动用仪器设备或拆改仪器设备、工作失职等造成实验人员及其他伤亡、实验仪器设备等损坏、不良环境及社会影响以及失火、失窃等经济损失情况;
(2)非责任事故: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确实难以避免的、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自然灾害或其它特殊意外事故。
(五)责任事故的处罚
(1)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达到5000元及以上;造成重大环境或社会不良影响,以上三种情况满足其中任何一种即为重大责任事故;
(2)一般责任事故:由于实验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发生的一般性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未造成较大的环境或社会不良影响。
(3)处罚规定:学院有权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安全意识淡薄、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与相应处罚。由学生引起的有关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其导师应负连带责任,导师一般应承担70%的经济赔偿,学生承担30%的经济赔偿。对于一般责任事故,除按价赔偿损失外,学院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严重警告,并取消学生和导师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对于重大责任事故,学院将按性质及严重程度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扩大、缩小损失程度。
本细则由环境与资源学院制定,于2014年1月1日实施,具体解释权归环境与资源学院。
环境与资源学院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