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新能源与环境学院本科实习教学
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院发〔2019〕08号
本科实习教学是培养方案规定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认识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为确保实习教学期间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实习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实习教学质量,根据《关于加强2019年本(专)科实习教学安全管理的通知》(校教字[2019]51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教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在本科实习教学中,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学校的财产安全是首要任务。学院实行安全管理一把手责任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实习教学工作安全顺利地进行。
1、学院主要负责人是实习教学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实习教学的院领导是实习教学安全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各实习队负责人是实习教学安全的执行人。
2、在校外集中进行的实习教学,应组织建立实习队。学生人数超过100名的实习队应设1名专职负责安全工作的队长,学生人数少于100名的实习队,应由一名指导教师兼任负责安全工作的队长。每个实习分队或小组均应指定一名指导教师负责安全工作,每10名学生(含少于10人的分队或小组)指定一名学生安全员,协助指导教师做好安全工作。
3、对于分散进行的实习教学,每个实习单位要指定一名指导教师负责安全工作, 每10名学生(含少于10人的分队或小组)指定一名学生安全员,协助指导教师做好安全工作。明确规定离校、返校时间。必须保证学院、指导教师和学生沟通通畅,实习学生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指导教师定期向学院汇报。
各系应依据实习教学大纲,结合实习教学环境,制定各项实习安全管理细则及应急预案下发师生执行。
二、实习安全教育
在实习教学开始前,各系必须对参加实习教学的教师、学生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实习纪律及安全教育,对外聘的指导教师、辅助人员(如驾驶员、民工等)也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在实习队进入实习基地或实习单位后,还要结合实习基地或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由实习单位或基地人员或实习队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工作。对先实习后放假或先放假后实习的学生,要统一组织提前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学生在回家或前往实习地点途中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由于学生本人的原因导致其未接受安全教育的,实习指导老师可取消该生的实习资格。
三、实习安全管理
1、学生赴校外实习,要签订实习安全协议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2、学生赴校外实习基地、企事业单位、矿山、野外等地点实习,负责实习的教学单位要在实习前派教师到实习地点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安全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与应急预案。
3、学生在实习中有劳动或操作作业时,应提前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要求学生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工种和设备,更不得擅自动用与实习教学无关的设备、仪器和车辆等。
4、实习期间要严格实行请假、销假制度。师生外出,须向实习安全负责人请假,实习安全负责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能准假;外出师生归队后必须向实习安全负责人销假。实习期间实习队不得允许学生单独外出活动。
5、实习期间如遇江、河、湖、海,严禁游泳、戏水;不准到网吧、歌厅等场所从事与实习教学无关的活动。
6、实习期间,师生要注意饮食卫生,采取措施预防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发生。
7、赴特殊地区或单位进行实习教学的师生,要采取特别安全保护措施。
8、在企事业单位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实习接收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并按安全规定进行实习。
9、实习期间实习师生要尊重实习地点的民风民俗,与当地居民搞好团结,避免发生纠纷。
10、实习教学期间如学生违反实习纪律,经教育不改者,可令其停止实习,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其它要求
1.实习教学期间,实习队应做好实习安全日志的记录。要求各实习队在实习教学前上报组队名单,实习结束后上报实习安全日志。
2.如发生实习教学安全事故,实习队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并向学院汇报。
3.各系在“实习教学工作总结”中,必须对实习教学的安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
五、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大学新能源与环境学院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