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实习教学工作管理,加强学生组织纪律性,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在籍本科生。
二、请假程序
1.学生请假,需提交《请假条》一式两份,由学生本人、家长、带班教师、实习队长和学院负责人签字后,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系里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
休假期满后,须及时到带队教师和辅导员处销假,否则不能获得实习成绩。
2.学生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因急事或身体不适临时请假,须在返回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不能获得实习成绩。
三、请假时长与成绩评定
1.请假时间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2.实习成绩按照请假时间占实习天数的百分比进行扣除,每个实习环节单独核算,详见各系请假制度。
3.根据《吉林大学本科实习教学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16〕85号)》规定:学生在实习期间因故(含请假)缺少1/5及以上实习学时,不能取得该实习环节的考核资格。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实习环节不能免修。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新能源与环境学院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新能源与环境学院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