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吉林大学新能源与环境学院

中文|English
cer@jlu.edu.cn
规章制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治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环境与资源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30日 09:39 点击数:

环境与资源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考 勤

第一条   学院教师为非坐班制人员,上班时间可根据授课任务及单位工作情况掌握;其他人员均为坐班制人员,执行每周五天工作制。

第二条   全院教职工均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职守或工作时间内干私事。坐班制人员每天上下班时间根据学校的具体规定执行,非坐班人员必须保证教学时间和教学任务的完成及单位组织的重要活动(包括院、系教职工会议等)。

第三条 学院有专人兼职负责考勤,行政副院长为考勤负责人。

第四条 要按要求认真考勤,并按学校统一制定的考勤表式样填报,每月25日将本月考勤情况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第五条 上报人事处的报表要求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人事处留存备查,一份由人事处加盖公章后返回,学院应将返回的考勤表在本单位的公告栏内公布,请全体职工监督。

第二章 请 销  假

第六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上班时,应履行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的种类、请假的期限,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假满上班后,应履行销假手续;假满后如仍需继续休假时,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续假、销假按原请假渠道办理。时间在十天以上的,主要以书面形式续假、销假;时间在十天以内的,可以口头形式续假、销假(由学院考勤员负责)。学院准假的,须随考勤报表一同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休假种类及相关待遇

第九条   事假

1天以内向各系、室负责人登记请假。1至3天(含1天和3天)向考勤负责人请假。请事假在3至10天以内的,经学院批准;10天以上,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学院负责人请假由其所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请事假在5-10天的按学校规定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等的50%;超过10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等。超过一个月的,停发工资和各种津贴。

第十条   旷工

3天以内的扣发当月的全部岗位津贴等;旷工4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工资及津贴;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学校予以除名处理。

第十一条  病假

教职工因病请假三天以上的,须持校医院或规定的公费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人社处审批。
病假510天的,按学校规定扣发岗位津贴等的25%;病假10天以上的,扣发岗位津贴等的50%;病假在一到两个月的,扣发全额岗位津贴等;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第十二条  婚假

婚假时间为3天,实行晚婚(女子23周岁以上,男子25周岁以上)的职工,婚假增加12天,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即可。

第十三条  丧假

凡双方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过世,可由学院领导根据情况酌情给假,但不得超过三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死亡时,需要料理丧事的,另外给予路程假。

第十四条  产假

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含产前15天);符合晚育(24周岁以上)条件的,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一年。产假延长期间职务工资和生活补贴照发,津贴(工资中活的部分)及校内各种津贴停发,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

女职工对一周岁以内的婴儿哺乳时间,每天二次,每次30分钟(路途属工作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产假期间遇寒、暑假,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第十五条  探亲假

凡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配偶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时间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时间为20天。

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内进行,假期时间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社处审批。销假后,凭请假单到财务处按规定报销路费。

第十六条  出国探亲 旅游

出国探亲、旅游的,休假时间原则上在寒、暑假期内进行,除按事假在人社处办理请假手续外,其他事宜按《吉林大学出国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环境与资源学院

2015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