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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学院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30日 09:40 点击数:

环境与资源学院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的管理,以保障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2]268号)、《吉林大学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实施办法》(校发[2014]59号)、《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校实管字[2012]01号)、《吉林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校实管字[2012]04号)、《吉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校发[2015]20号)、《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4]200号)、《吉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吉林大学固定资产账目管理条例》、《吉林大学固定资产处置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任务

保障仪器设备和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其完好率和使用效益,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服务。

二、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学院由指定部门领导主管仪器设备和固定资产工作;学院账管员负责全院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负责人具体管理名下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负责人主要职责为:

(1)严格执行学校和学院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2)负责办理名下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与共享、维修、报废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手续,对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的信息资料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3)负责借用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借用、归还手续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院账管员主要职责为:

(1)负责全院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的账目、卡片管理,办理入账、验收以及报损、报废等手续,定期做好账物盘查,确保账、卡、物相符。

(2)通过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平台完成固定资产数据统计和固定资产报表。

(3)办理学院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认真保存好学院各类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记账凭单。

三、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一)仪器设备

1.学校通过各种经费购置和各种渠道(自制、受赠、获奖、债权、易物等)获得的,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为贵重仪器设备。

2.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元至1000元之间(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200元至1500元之间)为低值仪器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及独立使用的元件、配件等。低值仪器设备由学院立账,按照《吉林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管理,管理期限为五年。

(二)固定资产

学院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专用设备(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一般设备(家具、行政办公设备等)、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四、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与建账

(一)购置

1.贵重仪器设备在购置前必须要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其论证及审批的管理,按照《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办法》执行。

2.仪器设备的购置要在完成经费立项的基础上,由学院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提出,区分不同情况或按照《吉林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购买。

3.大量购置某单一种低值仪器设备,批量超过1万元的,必须做出购置说明,经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购置。批量超过5万元的,按照《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实施购买。

4.使用部门如需增加资产设备时,应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以确定是否外购或内部调剂,如需外购,再按学校相关规定实施外购。固定资产家具类购置按照《吉林大学家具管理规定》及《吉林大学家具(被服装具)验收实施细则》执行;一般设备(如行政办公设备)、图书等购置由各部门提出购置申请和计划,报主管院长审批通过后,由各部门协同账管员进行统一采购。

(二)验收

1.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做好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工作。学院新购置仪器设备的验收必须有仪器设备负责人及学院账管员参加,小件仪器设备可送到账管员处验收。具体要求按照《吉林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规定》执行,形成《吉林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验收通过后向用户单位出具“吉林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凭证”,财务部门依照“入账凭证”对购置支出予以报销。

2.仪器设备落到外地的,属于贵重仪器设备的由负责人及所在部门主管负责人组织现场验收;属于低值仪器设备的由负责人负责验收工作,并及时报学院账管员建账。

3.对新增固定资产应进行及时、严格的验收程序。家具(被服装具)一律实行现场实物验收,其他一般设备等在收到实物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时必须有负责人及学院账管员参加。

(三)建账

1.对于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吉林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录入“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还要在仪器设备上的明显位置粘贴“吉林大学固定资产”标识。设备一经入账,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销或修改。

2.学院要在“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学院窗口管理仪器设备,做到设备账与实物相符。贵重和特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保护好仪器设备信息资料,要有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维修记录,以备维修、检定、校准、认证时取用。

3.对新购的低值仪器设备,必须在学院账管员处办理登记建账手续。账管员要依据购置发票在“管理系统”中登记仪器设备,系统自动生成一台或多台件仪器设备登记进账单,经有关责任人签字后用于财务报销。

4.学院账管员按年度在“管理系统”中建立“低值仪器设备信息库”,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厂家、单价、购入量等。账目保存期至少为五年,应做到及时记载,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物相符,领用手续完备,进出物品清楚,以备学校有关部门检查。

5.学院账管员依据《吉林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凭单》、《吉林大学家具验收凭单》、《吉林大学被服装具验收凭单》、《吉林大学图书验收凭单》等记账凭证登记固定资产账目。

五、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及处置、维修

(一)日常管理

1.学院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各实验室要落实仪器设备管理直接责任人,要在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中做到定期维护、及时保养、保持完好;要为贵重仪器设备安排能独立操作的技术人员。每年对仪器设备进行清点,使账物相符。

2.为配合教学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资源应进行整合,为学生课内外学习、实践活动提供充足的仪器设备条件。

3.不准擅自对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进行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报送学院账管员,账管员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操作。

4.学院离退休、调动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的教职工,要主动及时办理并交清个人保管的低值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应先在学院账管员处办理仪器设备及资产移交、变更手续,完成资产设备清点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到学院主管人事领导处办理人事手续。

5.贵重仪器设备以及教学、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不得外借。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擅自挪用、出租或外借。

6.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向学院临时借用某项资产,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注明用途、借用时间、资产名称、报院领导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间到期,借用部门及时归还借用资产,同时注销借用记录。

7.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资产临时借用,由各部门之间自行协商处理,管理主体责任不变。

8.学院定期对计量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度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进行检定和校准(自校准),对不符合标准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9.加强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的清理清查工作,每年账物至少清查对账一次,做到账物相符。账物清理清查情况应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

(二)资产设备的处置

1.仪器设备的处置,具体按照《吉林大学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处置按照《吉林大学固定资产处置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报废,更不得擅自变卖。

2.对无修理和无使用价值的低值仪器设备及资产设备,应及时填写《低值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尽可能做到批量集中处置,由各负责人报学院账管员,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操作,回收的残值交学校财务处。已批准报废的低值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管理系统”中注销。

3.要充分利用仪器设备的各种处置方式,如:校内调拨调剂、报损等。长期闲置、状态良好的仪器设备,可考虑报学院账管员,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校内仪器设备调剂平台,争取调拨调剂;造成损失或残缺不全的仪器设备,经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可申报报损。

4.对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处置,仪器设备负责人需经学院主管负责人同意后,填写《吉林大学仪器设备处置单》报学院账管员,然后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填写《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处置单》报学院账管员,然后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5.仪器设备报损,需填写《吉林大学仪器设备处置单》或《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处置单》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时报告损失的原因及对造成损失的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因被盗造成的损失,还要附报公安保卫部门证相关技术的鉴定材料;因人为故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失,还要附报有关技术部门鉴定材料。

6.可报废报损、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按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可报废报损、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需组织专家(5人以上)现场论证、提交贵重仪器设备报废论证报告,然后按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可报废报损、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需组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7人以上)现场论证、提交贵重仪器设备报废论证报告,然后按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7.在申报仪器设备报废处置前,要切实做好归类整理工作,并主动联系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获取指导。申报时要上报学院账管员,通过学校仪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并认真履行相关手续。

9.要重视报废仪器设备的交接与保管工作,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填好交接单。对需要工程拆卸或难以搬运的暂存报废仪器设备,在履行委托保管手续后,认真做好暂存保管工作。

10.申报报废的仪器设备及附件,要求完整,不能残缺不全。不允许随意拆卸拟申报报废的仪器设备配件,否则无法通过技术鉴定和报废处置审核审批。

11.对于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用过高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对于因意外原因、被盗、丢失需要报损的仪器设备,根据《吉林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及残值回收管理规定》处置。

12.学院集中报废资产设备的时间,一般每年安排一次。对于有特殊要求需要及时报废的资产设备,由学院账管员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报告。

(三)资产设备的维修

1.仪器设备的维修,具体按照《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执行。

2.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本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列支;科研、行政用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相关科研项目费、行政费列支;“985”、“211”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985”、“211”专项经费列支;对单位低值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相关经费由学院发展经费中解决。

3.本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因故障报修时,使用单位填写《吉林大学本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写清故障原因与现象、拟维修项目、预算金额等信息,经学院账管员及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科室。

4.所需经费在1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的仪器设备维修项目,使用单位须与维修企业签订《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协议》;所需经费在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维修项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招标程序,使用单位与中标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单台(套)维修经费在2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维修项目,还须填写《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论证报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5.维修企业能够有偿回收更换的已损元器件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须在签订维修协议或维修服务招标前,填写《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换件委托处理单》,提出维修换件委托处理申请。特种设备不得擅自拆卸,其维修应由具备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并出具相关的审验报告。

6.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封维修,须由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与厂方联系,由厂方负责维修。

7.对于应急报修并提出限时维修要求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在保证实验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即时审批维修,维修完成后补办相关手续。

8.仪器设备维修结束后,须填写《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报告》,进行维修验收工作。本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一同进行;其他仪器设备的维修验收工作,主要由使用单位负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各校区办仅负责验收审核、回收更换的已损元器件。

9.固定资产涉及到报损维修时,由各负责人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并向后勤处申请维修,维修完毕,使用部门对维修的资产设备进行验收。并报学院账管员备案。

六、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处理

1.因操作不当等发生仪器设备或固定资产损坏、伤人等技术安全事故时,首先保证人身安全,然后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填写事故报告,评估损失程度,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因管理不善等发生仪器设备或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管理安全事故时,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填写事故报告,评估损失程度,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事故的性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和处罚,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1)不履行岗位职责,因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闲置、损坏、丢失;

(2)不遵守操作规程,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伤人;

(3)擅自拆改造成仪器设备损失;

(4)未经审批私自租借或变卖仪器设备;

(5)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损失较大、后果严重。

4.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处理,具体按照《吉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校发[2015]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与资源学院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