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教师:
根据学校“关于开展2022-2023年教师中期考核和2021-2023年教师任期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学院研究决定,将于近期开展考核工作,现将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2022-2023年教师中期考核对象为参加2019-2021年度教师任期考核、2021年来校工作或2021年专业技术职务发生变化,并且2022-2023年期间专业技术职务未发生变化的专任教师。
(二)2021-2023年教师任期考核对象为参加2021-2022年度教师中期考核,并且2023年专业技术职务未发生变化的专任教师。
在学校开展2021-2022年度教师中期考核和2020-2022年度教师任期考核工作时,因各种客观因素影响申请延期考核的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当参加本次相应教师考核工作。
学校人才岗位的考核工作由人才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事宜由人才工作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考核标准及相关说明
1、按“新能源与环境学院教师考核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2、教师申请免于中期考核的,必须经过学院和学部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学院教师考核组结合审核意见最终确定,并将审核结果纸质报告学校教师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3、以下五点原文摘录学校“关于开展教师中期、任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一)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以学年为单位,本次中期考核涉及的是2021-2022学年和2022-2023学年,本次任期考核涉及的是2020-2021学年、2021-2022学年和2022-2023学年。科研成果的计算以自然年为单位。
(二)科研项目以项目周期与考核期重叠部分为准,到账经费(或可支配科研经费)以重叠部分期限内的经费额度为准。
(三)自然科学科研经费指标统一按照“到校可支配科研经费(含纵、横向经费)25万元为2分(国防科研项目为3分),不足25万元的,按等比例进行折算”执行。
(四)在开展考核工作中,如认为本单位教师考核实施细则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的,在开展本次专任教师中期考核和任期考核前,可及时按照程序对原教师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调整和补定,并将完善后的教师考核实施细则报学校教师考核工作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照新制定的教师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单位教师中期考核和任期考核工作。
(五)依据《吉林大学数据管理办法》“一数一源”的基本原则,按业务职责产生数据的职能部门是唯一权威数据源也是数据维护的责任部门。考核中来自各业务部门的数据由各业务部门补录和纠错。业务部门系统中暂不支持或无明确部门管理的数据,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临时开放一张表平台补录功能,由教师个人在一张表平台补录,学院审核数据以支持本次考核工作,该补录功能所产生的数据待各业务系统升级完善后,由各业务系统提供,该补录数据不作为长期数据使用。
三、时间安排
(一)4月1日
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人社处反馈的意见修订“细则”;在学院网站公示。
(二)4月1日
组织开展学院专任教师中期考核和任期考核工作。
(三)4月1日—4月25日
学院科研、教学、研究生相关工作人员对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线上审核。
(五)4月25日—4月30日
学院考核组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给出具体考核意见,并根据考核意见确定中期考核、任期考核初步结果。
(六)5月1日-5月5日
学院将考核初步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向学院考核组申请复核。
学院将考核初步结果报学校教师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并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