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工作部署,2013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已正式启动,依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相关政策要求,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选派计划及相应要求 (一)选派计划 2013年国家选派计划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3500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2500人。我校选派计划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60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推荐人数不设上限(预选名额分配任务计划见附件一)。 (二)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重点支持《人才规划纲要》、《科技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支持学科、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领域。 (三)留学单位 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或具有一流学科专业的机构。留学院校不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四)留学期限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地国及院校学制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五)派出渠道 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2013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http://www.csc.edu.cn/require/);利用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个人的国际合作项目等。 (六)资助内容 1、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费资助:对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专业和部分国家急需学科、专业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按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执行(见附件二)。 二、申请条件 (一)关于申请人 1、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3、年龄不超过35周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 4、选派范围不包括: (1)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 (2)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3)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 (4)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 (5)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6)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本科、硕士期间派出者及部分享受资助国际旅费项目的人员除外); (二)申请类别及要求: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1)申请时应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生(含应届硕士毕业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入学通知书(邀请函)、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2)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我校在职人员,应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申请时应取得校人事处统一出具的同意函,并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3)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派出者,还需满足合作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4)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应在优良以上;(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一流;国外导师应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申请人应为我校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申请时须在2013年3月9日前完成博士论文开题,申请时需提交国外院校正式邀请信、双方导师共同制定的详细研修计划(若有合作课题,请附加协议或证明)、可能发生的与学习相关费用说明,同时必须提交详细的由国外导师签名的导师简历。申请人如无法在规定毕业时间内完成留学计划,需提出延期答辩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留学期间不得回国答辩。 (三)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有关外语培训事宜可联系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培训部(东北师范大学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电话:0431-84516278,其他培训部见留学基金委网站)。 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 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6、通过考试或面试达到拟留学单位的外语水平要求。 三、选拔办法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四、申报程序及日程安排 (一)2012年11月28日—2013年3月8日为申请人进行对外联系,培养单位评审阶段。 (二)申请人应按所在培养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准备材料并提交至所在培养单位进行评审,具体提交时间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培养单位应按学校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为2人,并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评审意见样表由留学基金委提供,稍后网上公布。 (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按分配的名额数推荐人选,并组织被推荐人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http://gim.jlu.edu.cn)填写《吉林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表》,培养单位在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表格。 (四)2013年3月12日,各培养单位上报人选并将名单(纸质版)及须提交的材料(见附件三)报到研究生管理处(所提交材料都应为原件,研究生院审核后留复印件)。纸质版名单应有所在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联合培养博士生名单须排序上报。 (五)2013年3月19日前学校公布拟推荐人员名单。 (六)2013年3月26日前被推荐人须登陆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完成网上报名(http://apply.csc.edu.cn/csc/main/person/login/index.jsf)。 (七)2013年4月5日前须将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申请材料交到研究生管理处。 (八)2013年4月,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评审及录取工作。 (九)2013年5月,申请人可在自己的报名平台查询录取结果。 (十)2013年6月学校组织行前培训,被录取人员陆续派出。 五、派出与管理 (一)被录取人员须在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派出。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二)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按照现行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三)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外学习期间应严格按研修计划执行,不得延长联合培养的期限,并须定期向国内导师汇报学习和科研情况;定期向研究生院及培养单位书面反馈其学习、生活情况。对在国外表现较差者,学校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理直至提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取消其留学资格、停发所有费用等。 (四)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 “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五)出国、回国后的手续办理 1、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应及时办理学籍和离校等有关手续,在读博士生、硕士生出国攻读博士学位,须在派出前办理退学手续。各培养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在校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其档案和户籍由推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留学人员完成留学任务后,应按期回国,并按照《吉林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的规定到研究生管理处办理回国报到手续。 六、组织实施 (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国家“国家建设高水平公派研究生项目”,从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及学校师资培养的角度出发,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出本单位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统筹协调好本单位的选拔、派出、管理和回国等各项工作,切实选拔出优秀学生赴国外一流院校学习,以逐步打造国际人才培养及交流平台,建立国内外稳定持久的学术交流渠道,提升本学科的水平和国际地位。 (二)此项工作的选拔以研究生培养单位为主,各单位应以学科和导师为主导,做好留学候选人的选拔、推荐工作,做到在现有科研合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选派。要充分发挥学科和导师的作用,主动为学生联系落实国外留学单位和导师。 (三)各培养单位负责与本单位公派出国研究生保持联系,关心他们在国外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充分利用这一渠道,发挥他们的纽带作用,积极促进与国外院校和导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并为公派研究生回国做好联系工作。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选派要求和时间安排进行公派研究生的选拔推荐工作。 附件: 一、2013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预选名额分配表 二、《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 三、2013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 四、2013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常见问题解答 研究生院 2012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