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吉林大学中长期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校发[2011]27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研究生教育交流,活跃研究生学术思想,结合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资助研究生参加国内学术交流项目旨在通过支持优秀研究生参加国内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拓展研究生学术视野,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思维,提高研究生的学术交流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 资助类型和条件 第三条 资助类型 (一)博士研究生参加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 资助研究生参加由教育部或行业协会主办的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 (二)研究生参加国内学术会议。 资助研究生参加本学科领域较高级别、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术会议。 (三)研究生参加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 资助研究生参加国内知名大学的暑期学校进行课程进修等交流活动。 (四)研究生参加其他国内学术交流活动。 资助研究生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活动等由教育部或行业协会主办并经研究生院认定的学术竞赛或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资助条件 申请人应为我校在籍研究生,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科研潜质。 原则上在职研究生和延期毕业研究生不予资助。 (一)博士研究生参加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 1、须获得论文被博士生学术论坛录用的正式通知; 2、须获准在博士生学术论坛做口头报告或墙报。 (二)研究生参加国内学术会议项目: 1、须获得论文被学术会议录用的正式通知; 2、须获准在该学术会议做口头报告或墙报。 (三)研究生参加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 1、须成为暑期学校的正式学员; 2、须通过暑期学校的课程考核,获得学分。 (四)研究生参加其他国内学术交流活动: 1、须获得参加具体学术交流活动的获奖证明或录取证明; 2、须提供学术活动内容概述,导师意见及培养单位意见。 第三章 资助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资助内容和标准 资助费用为一次往返国内交通费。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或指导教师,可以对获本计划资助的研究生进行配套资助。 第四章 资助申请和派出 第六条 凡符合第四条申请资助条件的研究生需填写《吉林大学资助研究生参加国内学术交流项目申请表》,并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研究生培养处。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处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资助结果,并在校内通知进行公示。 第八条 获资助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参加国内学术交流项目,须将变更情况提前告知研究生培养处。 第五章 返校后办理事项 第九条 获资助研究生返校后,须于10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培养处提交在学术交流活动中的学习情况报告(须有导师签字)、学术交流活动期间照片、 资助报销的相关财务票据等材料,并办理经费资助手续。 第十条 研究生院将对获资助研究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获资助研究生持相关证明及报销的财务票据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研究生培养处负责具体实施。 研究生院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