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1、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全面提高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4]189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国家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基础学制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4、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二、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无故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的,取消本年度参评资格;
(2)学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本年度参评资格;
(3)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在学期间的参评资格。
(4)获奖后发现评审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
三、评审组织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四、评审程序
1、对于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其所处的培养层次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标准。
2、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资格审查、学院评审、学校审核确定”的程序进行。
(1)研究生本人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经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在学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和备案;
(3)经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
(4)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将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3、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诉登记表》,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五、奖励标准、评定比例与评定办法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与评定比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与评定比例,见表1。
表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与评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