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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新能源与环境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9-20 13:09:05 作者: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20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名额由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资助中心)下达,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资格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习年限要求

(一)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

(二)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等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起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习成绩要求

(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

(二)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经学院国家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是否符合申请标准,通过后审核盖章确认提交至学校。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

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除上述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及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生本人申报。在每学年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符合国家奖学金申报条件的同学自愿申请,向学院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学院初评。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同学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学生综合表现及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确定国家奖学金评审答辩名单。

第九条 评审答辩。获得评审答辩资格的同学,按要求参加终审现场答辩。每人答辩时间3分钟, PPT成果展示。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结合候选人的现场答辩情况和综合表现现场进行打分,打分结果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与答辩分数分别占学生个人最终分数的70%30%。学院国家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最终分数排名与国家奖学金名额提出学院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学院初评、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结果须分别在学院、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在对相关材料和推荐人选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后,代表学校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报送全国资助中心。

第十一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在评审过程中,每位成员要本着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提出并听取意见建议;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全国资助中心对学校上报材料审核同意后,学校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发放奖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学院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经济关注对象可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能同时获得学校年度奖学金。

第十四条 通过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奖学金的,撤销其国家奖学金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按照《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吉林大学新能源与环境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能源与环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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