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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与环境学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及“净加减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9-18 14:53:00 作者: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方针,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充分调动和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提高素质、努力成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学习生活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综合成绩计算

第二条 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由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净加减分三部分组成,综合测评成绩Z=课程加权平均成绩A(百分制)×α(学习成绩权系数)+综合素质测评成绩B(百分制)×β(综合素质测评权系数)±净加减分C,其中α=0.80,β=0.20C1maxZ=101。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自评(10%)、互评(30%)、组评(30%)、师评(30%)组成。

第三条 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的计算方法和成绩统计按照教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自评、互评、组评、师评四部分成绩组成。

(一)自评

自评为学生对自身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能力素质和身心素质的自我评价。

(二)互评

互评是学院按照班级为单位进行分组,组内成员之间根据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能力素质和身心素质予以对方相应评价。

(三)组评

组评是学院按照班级为单位成立组评小组(小组成员一般由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总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设组长1人),小组成员通过召开评议会对本班级(或专业)的学生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1.基础分

每个同学组评基础分计60分,满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入。

2.奖励项目

1)学生工作情况

校院学生会主席、院团委副书记、环境保护协会会长、班级班长等,加8分;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支书、团学组织部门负责人、学校其他社团负责人、学生党支部支委委员、学院朋辈心理辅导员等,加4分;团学组织部门干事、其他班级干部、寝室长等,加2分。学生工作情况最高加分为10分,超过按10分记。

2)社会实践

被评为校先进个人加10分,先进集体每人加8分;被评为院先进个人加8分,先进集体每人加6分;参加社会实践并提交报告者加2分;同一项目同时获得校院两级表彰者计最高分,不同项目可叠加。社会实践最高加分为10分,超过按10分记。

3)志愿服务

参加学校组织的无偿鲜血者加2分,以献血证为准;受通报表扬者加8分(有表扬信或在报刊登过),事迹特别突出者,由学院研究后酌情加分。志愿时长持相关证明每10小时加1分,不足10小时不加分,最高加5分。参加新冠疫情防控志愿服务,加5分。志愿服务最高加分为10分,超过按10分记。

4)校级及以上体育比赛

第一名加10分,第二名加8分,第三名加6分,第四到八名加5分。在省级以上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酌情加分。

5)校园文化活动

a.参加校级及以上文艺演出主要表演者加5分,其他参与者加3分;参加院级文艺演出主要表演者加4分,其他参与者加2分。

b.院校级校园文化比赛中获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

c.参与校运动会观众加2分,校运动会集体项目(大舞、长拳、太极、啦啦操、方队等)加5分(如获得二等奖另加1分,获得一等奖另加2分),参加运动会比赛但未获奖加4分。

校园文化活动最高加分为10分,超过按10分记。

6)班级荣誉

院级及以上班级荣誉,每位学生加2分。

7)日常活动

综合测评小组对班级成员一年内活动出席情况汇总,全部参加者加10分,其余同学得分=参加活动次数*10/总活动次数。

8)寝室卫生情况

校级文明寝室每人加4分,院级文明寝室每人加2分,同时被评为校院两级文明寝室,计最高分。综合测评小组也可根据日常情况对寝室卫生情况良好者加2分。

9)入伍服兵役退役复学,加5分,优秀义务兵及三等功以上,另加5分。

10)参与国际组织实习,加2分。

11)其他荣誉或奖项,根据组评小组评议,参考学校学院相关类型奖项,予以加分。

3.扣分项目

1)每次旷勤应参加而不参加的集体活动者每次扣3分,班委及以上学生干部双倍扣分,多次不参加者可以迭加。迟到者扣1分。

(四)师评

师评是辅导员和班主任根据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能力素质和身心素质对所带学生进行评价。

第五条 “净加减分”是对学生学年内各类奖惩情况进行加分和减分,加分和减分最大值为1分。

(一)加分项

1.科研成果与创新项目

1)大学生创新实验(已结题)

国家

省级

校一

校二

0.4

0.3

0.2

0.1

2)发表专业论文者,依照论文刊物级别高低分别加分。核心及以上期刊第一作者或除指导教师外第一作者加1分;非核心期刊第一作者或除指导教师外第一作者加0.5分;其他作者加0.2分。

2.竞赛

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国一

国二

国三

省级

校级

0.5

0.4

0.3

0.3

0.2

2)全国大学生水利技能大赛

特等奖

一等

二等

三等

0.5

0.4

0.3

0.2

3)全国大学生GIS应用技能大赛

特等奖

一等

二等

三等

0.5

0.45

0.4

0.35

4)基础学科类竞赛(数学建模大赛,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基础学科竞赛)

国一

国二

国三

省一

省二

省三

校一

校二

校三

0.5

0.45

0.4

0.35

0.3

0.25

0.2

0.15

0.1

5)其他专业相关竞赛(吉林省环境创新科技竞赛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0.35

0.25

0.15

(二)减分项

1)学习态度。无故旷课每一次减0.1 分,多次旷课可以迭加。

2)受院通报批评者每一次减0.1分,多次可以迭加。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用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年奖学金等奖学金的评定的依据。

第七条 每年根据学校通知,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学生完成综合素质测评,按照“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净加减分”三部分成绩计算综合成绩并将各项成绩录入“智慧学工”系统。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学年内,教学计划内必修(限选)课未选修、或缺考、或考试不及格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九条 参评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或处分未解除的,取消学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到的问题由学院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新能源与环境学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新能源与环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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