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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新能源与环境学院本科生请销假制度
发布日期:2019-09-30 10:19:12 作者:   来源:    阅读:

为了维护我院正常的学生管理秩序,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学校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对学院全体在籍本科生学生请销假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或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者,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程序:学生请假应由本人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填写假条,说明请假原因,经辅导员签字、盖章批准后,交给任课教师,假条需经任课教师同意方能生效。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到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条 因病请假须凭学校医务室或医院证明;事假须出示相关证明或情况说明材料,并由家长电话或短信联系辅导员。

第四条 审批权限: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批;一周以上者上报学院审批。

第六条 对各种请假的处理

()有假条且手续完备以准假记,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按要求履行续假手续者,续假部分按旷课处理;

()节假日开学时,凡未进行返校签到者,先一律按旷课处理。若因病未能及时返校,返校后需持乡、区以上医院的诊断书方可改为病假;如有其他特殊情况,按实际情况处理。

()正常教学时间内准假回家的学生,逾期未归,未在假期结束前及时续假,一律按旷课处理,事后补假无效。

第七条 销假手续

()请假人最迟于假满后第二日,亲自到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

()假期期满后两日内不销假又未续假者,从假期期满的第一日起,不论是否出勤都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特殊规定

(一)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请假的,应由学生家长电话、短信联系辅导员并获批准,返校后本人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二)无特殊情况,学生请假不得托人代办。

第九条 学生无论在校还是离校,请假期间务必按照学校、学院相关规定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保证家长辅导员知情,涉及到课程事宜务必及时与任课教师沟通,因个人原因导致成绩不合格,学院概不负责。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新能源与环境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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