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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能源与环境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7 08:26:35 作者:   来源:    阅读:

学院各单位:

《新能源与环境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经9月24日第23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新能源与环境学院

                                                                             2020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学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和完善学院议事决策机制,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控决策风险,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推动学院科学、快速、和谐发展,根据《吉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校党字【2012】16号)并结合学校第五轮巡察工作提出的整改意见及学院工作实际,修订《环境资源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院发【2016】9号),特制定《新能源与环境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通过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决策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由学院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参照《新能源与环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会议事实施规则》和《新能源与环境学院党委会议议事实施细则》执行。

(一)重大决策事项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均属于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和学校的会议和文件精神、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和落实。

2.学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

3.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的制定。

4.上报学校的重要请示、报告及院内发布的重要决定和重要文件;

5.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问题及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6.学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7.学院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的组成;

8.学院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9.学院党政组织机构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10.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1.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2.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3.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4.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5.校园建设规划及调整;

16.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17.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学院“三委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机构主要人员的配备和调整。

2.学院各系(中心、所)的正副主任以及各行政科室干部等的推荐、提名、任免。

3.院级、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和奖励等建议人选的推荐。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学院教学、科研(不含教师个人获得的项目)及学科整体发展的物资和设备计划、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确定。

2.国内国(境)外合作办学、重要合作项目及交流。

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

4.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5.学院大型活动;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3.财务预算外项目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六条凡属学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院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政一把手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按照相应议事规则提交会议。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定人要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八条学院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进行。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九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第十条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事项、决策过程、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学院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学院在集体讨论与本人及其家属有关的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学院在集体讨论决策时,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十四条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吉林大学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学院党委每年向校党委报告年度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学院领导班子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实施“三重一大”责任追究采取严格过错责任原则,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凡属下列情况,应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3.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5.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环境与资源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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