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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11-21 15:48:58 作者: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研究生外出安全的管理,保障外出过程中人员、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外出是指我院研究生为完成学位论文和导师的科研任务在校外进行的野外采样,调研、实习、联合培养、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

第三条 研究生外出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招收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研究生及在站博士后。

 

第二章 审批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需要外出野外采样,调研、实习、联合培养、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动的研究生必须认真填写《吉林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研究生外出申请表》,并将经过审批的《申请表》送学院教科研办公室(北区理化楼256室)备案。

第六条 外出时间在2周之内的,其《申请表》由研究生导师审批,交到学院备案;外出时间在2周以上的,由导师同意,主管院长审批,学院备案。

第七条 研究生外出前,审批人必须确认已为所有外出研究生购买有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审批人负责对外出研究生进行相关的安全和纪律教育。

第九条 外出研究生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选择合适的交通方式,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章 外出期间注意事项

第十条 外出应按预定的区域、路线、内容开展,并与审批人随时或定时保持联系,通报情况。若临时改变活动区域和路线,必须及时向审批人汇报。

第十一条 外出工作过程中进入环境恶劣、复杂的区域时,必须随时了解当地气象、地理、治安等有关情况;野外宿营时必须选择地理环境安全的地点,出现险情应及时组织疏散和转移;尊重地方民风、民俗,执行地方政策法规。

第十二条 外出期间要注意饮食(水)和个人生活卫生,防止食物(水)中毒和疾病发生。

第十三条 外出期间如果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必须保持冷静,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导师、学院教科研办公室负责人和当地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外出人员工作结束后必须立即返回学校,回校后及时向导师报到,并向学院办公室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在外出工作期间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事故的团队或个人,责任自负,并将根据事件的性质、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对触犯法律者,按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

附件: 申请表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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