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一、 总 则
1为促进我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和学院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档案转入我校的在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3研究生在基础学制期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机构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工作。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3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依据学校确定的比例以及各系实际人数分配到各系。
4 对于新入学研究生,重点考察其发展潜力。除考察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复试成绩或免试推荐研究生入学笔试、面试成绩外,可同时由评审小组和研究生导师对新入学研究生进行考察,保证发展潜力确实突出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5 对于高年级研究生,综合评价研究生在课业成绩、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学术竞赛、文化交流、德育素质、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各方面表现。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其科研能力,必须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其专业实践能力,必须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成果或应用成果(具体标准参见附则)。
所考察的科研成果应是研究生在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时间内以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以外第一作者。导师是指研究生院备案的指导教师。)身份发表的论文或获得的国家专利。发表论文署名第一单位必须是吉林大学地下水资源与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吉林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
5受到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在读期间不具备参评资格。
6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申请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2)参评学年任何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7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期间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
8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如果被发现参评的成果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学院将视其情节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本细则解释权属吉林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
吉林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
201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