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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新能源与环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10 10:26:01 作者: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院经济关注对象的综合素质,增强经济关注对象的实践能力,缓解经济关注对象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关注对象勤工助学工作由我院学生会资助部负责制定总体原则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全院工作执行情况。资助部部长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常规工作

第三条 经济关注对象要按时参加校勤工助学中心及学生会相关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向辅导员老师请假请假。

第四条 资助部应做好受助学金、勤工助学同学的建档工作,能够准确的掌握学院贫困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反馈给老师。

第五条 积极配合校、院有针对性地在本部门范围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将活动计划及总结及时上交老师审核,经批准后进行开展。

第六条 积极协助校、院做好受助学金、勤工助学同学的每月义务劳动的收发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校勤工助学中心老师处。

第七条 进行各种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

第八条 资助部部长有责任及义务督促受助学金、勤工助学同学认真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章 岗位职责和岗位设置

第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开辟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渠道,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岗位为主岗位由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备案。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提供给家庭相对贫困的学生,由辅导员老师署意见,附同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递交学院办公室。部门审查、确认具备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

第四章 岗位管理、考核及报酬发放

第十一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我院学生会资助部有权向校勤工助学中心反应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对达不到岗位工作要求的、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受到纪律处分的、擅自离岗的,应当终止聘任,并取消其下一学年内的申请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我院学生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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